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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00510002 | ||
标 题 | 希望民政部门协助办理收养关系续 | ||
发件IP | 223.104.9.* | ||
写信时间 | 2020年05月10日 | ||
信件内容 | 希望民政部门协助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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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同志:
您好!您留言反映“希望民政部门协助办理收养登记”的问题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据您所述情况,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孩子生父母已经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二是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和省民政厅转发通知(云民事﹝2015﹞1号)要求,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重特大疾病证明、重度残疾证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不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形,如经济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救济救助。《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满足以上条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只能在规定允许范围条件下办理。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办理收养登记的,需要办理孩子落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文件“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已对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请参照文件规定带上相应证件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进行办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文山州民政局 2020年5月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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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0年05月20日 |